WTO預計4月8日就過漁魚群資源議題召開漁業補貼談判會議
文章來源 : 台灣WTO農業研究中心 2021/04/12
農科院農業政策研究中心王惠正、陳逸潔、李沅融編譯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杜哈回合規則談判小組主席威爾斯(Santiago Wills)大使預計於今(2021)年4月8日討論有關過漁魚群資源(Overfished Stocks)規範條文,該條文自2019年12月後就未再討論。
威爾斯主席於上週寫給會員們的電子郵件中表示,自第一版主席版漁業補貼規範彙編草案文件納入2019年12月協調人彙整的過漁魚群資源規範條文以來,相關條文文字需再進行討論。
威爾斯主席表示,第二版主席版漁業補貼規範彙編草案文件(簡稱該草案文件)有關過漁與產能過剩(overfishing and overcapacity, OFOC)規範條文已持續進行多次討論,「但該草案第4條有關過漁魚群資源規範卻仍與第一版主席版草案文件相同,係因去(2020)年12月發布的第二版草案文件(RD / TN / RL / 126 / Rev.2)除刪除未評估魚群資源的保留項目後,未再就該條文進行討論。」
威爾斯大使表示,希望會員們的討論能聚焦於「第4條與第5條(OFOC規範)的一致性與區別性,並妥適修正文字以實現禁止對過漁魚群資源補貼的目的?」
但會員們對該草案文件第5條條文本身的立場差距仍無法縮小。一位知情人士表示, WTO秘書長伊衞拉(Ngozi Okonjo-Iweala)和威爾斯大使刻正尋求該草案文件第5條陷入僵局的部分解決方案,尤其是第5.2條。
威爾斯主席的提案
第一版主席版漁業補貼規範彙編草案文件規範如下:
第4條:禁止對過漁魚群資源補貼
4.1若發生以下與魚群資源有關的任何情況時,任何會員均不得給予或維持從事導致過漁魚群資源漁業或漁業相關活動的漁船之補貼:
(a)缺乏對魚群資源的恢復;
(b)魚群資源水準持續減少。
4.2以下情況被認為是魚群資源過度捕撈:
[ALT1由從事漁業具有海域管轄權的沿岸國會員或由相關區域漁業管理組織/協議(regional fisheries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arrangement, RFMO/A)根據其可獲得並認可的最佳科學證據認為是過漁。]
[ALT2捕撈死亡率需限制在較低水準,以使魚群資源得以恢復至會員根據其可獲得並認可的最佳科學證據之最大永續產量(Maximum Sustainable Yield, MSY)或其他參考值(alternative reference points)水準 ]
4.3若補貼和/或其他適當措施的實施方式能確保將魚群資源恢復至由從事漁業具有海域管轄權的沿岸國會員及由相關RFMO/A認定的生物永續水準(biologically sustainable level),則該會員可以給予或維持該草案文件第4.1條的禁止性補貼。
4.4 [就第4.2條和第4.3條而言,若沿岸國的管轄海域及RFMO/A管理的區域重疊,則以沿岸國的決定為準。]
4.5 [保留項目–未評估魚群資源]
4.6(a)[第4.1條的禁止性補貼不適用在其領海內從事海上漁業或漁業相關活動之包括低度開發國家(Least developed country, LDCs)在內的開發中國家會員。]
(b)[保留項目–對於過漁魚群資源的特殊與差別待遇(Special & Differential Treatment, S&DT)給予過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