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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知識家
畜牧用地
發問者:小天
發問日期:2023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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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林地能蓋雞舍嗎
專家回覆
1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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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達人 發表於 2023/10/12
您好
一、現行非都市土地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等規定,劃分11種使用分區:即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海域區、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其下編定為19種用地別:即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殯葬用地、海域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並無所稱「畜牧用地」之謂,合先敘明。
二、查《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略以:「本辦法所稱農業用地之範圍如下:一、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故「林業用地」係為可依規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用地。
三、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農業設施之種類如下:一、農作產銷設施。二、林業設施。三、自然保育設施。四、水產養殖設施。五、畜牧設施。六、休閒農業設施。七、綠能設施。」;另《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附表五:「畜牧設施」項下之「養禽設施」有含括「禽舍」。
四、至畜牧設施容許使用,應於經營計畫載明使用之方式及面積等,復由受理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該經營計畫之合理性,及設施與農業經營之必要性,予以審認核處。
畜牧司畜牧行政科
一、現行非都市土地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等規定,劃分11種使用分區:即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海域區、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其下編定為19種用地別:即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殯葬用地、海域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並無所稱「畜牧用地」之謂,合先敘明。
二、查《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略以:「本辦法所稱農業用地之範圍如下:一、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故「林業用地」係為可依規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用地。
三、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農業設施之種類如下:一、農作產銷設施。二、林業設施。三、自然保育設施。四、水產養殖設施。五、畜牧設施。六、休閒農業設施。七、綠能設施。」;另《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附表五:「畜牧設施」項下之「養禽設施」有含括「禽舍」。
四、至畜牧設施容許使用,應於經營計畫載明使用之方式及面積等,復由受理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該經營計畫之合理性,及設施與農業經營之必要性,予以審認核處。
畜牧司畜牧行政科
本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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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人級會員
ぎんこういん 發表於 2023/09/11
林地如果是林業用地的「林」地目,要看法令如何規範,因為也牽扯到坡度,水保等建管規定。
如果你說的林地是屬於農牧用地的林地目,可以在妳用地的縣市政府詢問看看。
https://law.m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FL014493
如果你說的林地是屬於農牧用地的林地目,可以在妳用地的縣市政府詢問看看。
https://law.m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FL014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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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奇亞 發表於 2023/09/11
從事家禽飼養必須要提出申請,包含土地是否為農業用地、禽舍規範、申辦畜牧場登記應具備之條件等,家禽飼養各項規定,需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畜牧法」等現行法規辦理,可以參考以下說明:
1、從事家禽飼養,需要土地、禽舍及相關養雞設備之硬體,土地應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之農業用地範圍,再提出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申請。
2、若養禽業之飼養達中央公告家禽五百隻之飼養規模者,依「畜牧法」第4條規定應申辦畜牧場登記。
3、有關「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申請」及「畜牧場登記」之各項申辦作業,請洽所在地公所辦理。
4、因為牽涉比較廣泛建議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之縣/市政府農業主管機關洽詢。
1、從事家禽飼養,需要土地、禽舍及相關養雞設備之硬體,土地應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之農業用地範圍,再提出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申請。
2、若養禽業之飼養達中央公告家禽五百隻之飼養規模者,依「畜牧法」第4條規定應申辦畜牧場登記。
3、有關「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申請」及「畜牧場登記」之各項申辦作業,請洽所在地公所辦理。
4、因為牽涉比較廣泛建議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之縣/市政府農業主管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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