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補貼協議恐將延至明年6月舉行的第十二屆部長會議
文章來源 : 台灣WTO農業研究中心 2019/10/14
農科院農業政策研究中心陳逸潔、王惠正 編譯
據了解,因為WTO杜哈回合規則談判小組新任主席人選陷入僵局,使得漁業補貼協議難以於今年年底前達成,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會員恐將漁業補貼協議延至明(2020)年6月在哈薩克努爾蘇丹(Nur Sultan)舉行的第十二屆部長會議(The 12th Ministerial Conference, MC12)。
一位不願具名的談判代表表示,去年會員已同意於今(2019)年年底前完成漁業補貼談判,但因美國與開發中國家間對新任主席人選意見歧異,使得協調人們所負責之議題皆未取得很大進展。由於新任主席未決,會員只是在10月份召開的漁業補貼談判週會議上進行技術性討論。會員私底下正致力於在MC12達成漁業補貼協議。
同時,中國呼籲應調整WTO爭端解決機制,以解決部份漁業補貼協議有關海域管轄權(maritime jurisdiction)、非法、未報告與未受規範漁業(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 IUU)判定與魚群狀態判定等議題之爭議。
在10月份召開的漁業補貼談判週會議前所分發的提案中,中國指出,當前的WTO爭端解決機制旨在處理貿易議題。「WTO漁業補貼爭端主要與複雜的漁業事務有關,這將超出WTO爭端解決機制原有的範圍與預期範圍。」
中國的漁業補貼提案
中國於10月3日向WTO提交的漁業補貼提案內容中,就現行WTO爭端解決機制是否適於解決前述該等議題爭議,有以下三點建議:
1.平行討論(Parallel Discussions):漁業補貼談判相關規範草擬均應將WTO爭端解決機制如何適用納入考量。
2.WTO爭端解決機制對漁業補貼相關的不同類別議題應適用不同的檢討標準(standards of review):現行WTO爭端解決機制需要進行調整,以免對漁業法規執行與漁業管理等複雜議題造成負擔。在負責審查某些漁業議題時應仔細訂定小組的檢討標準,同時考量議題的性質(nature of the issue)以及相關國際制度與國際組織在同一主題上的作用。
3.確認應排除於WTO爭端解決機制管轄之議題,並為此設計特別的機制。關於海域管轄權、IUU漁業判定、魚群狀態判定等議題之爭議超出WTO的職權範圍,因此應明確排除於WTO爭端解決機制管轄之議題。
漁業補貼協議之檢討標準
一位不願具名的談判代表表示,對中國提案有關漁業補貼爭端之「檢討標準」需要建立明確的規則表示贊同。南非建議應將具有爭議的海域排除在該協議範圍之外。此外,由於漁業補貼涉及聯合國其他協議,WTO爭端解決機制是否適用將面臨挑戰。
但是包括加拿大、歐盟、菲律賓和哥斯大黎加等會員則表示,因為任何排除WTO爭端解決機制的行為皆可能弱化該協議精神,因此必須修正WTO爭端解決機制。
上週會員除了召開多次雙邊會議外,也討論其他漁業補貼相關議題,如魚群資源評估(fish stock assessments)、未特別授予漁業部門的燃料補貼(fuel subsidies)、特殊與差別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S&DT)、對輕度侵權行為的處罰比例,以及沿岸國與區域漁業管理組織(region fishing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RFMOs)對IUU漁業與過漁魚群資源(overfished stocks)判定相互矛盾的情況。
儘管美國仍關切在IUU規範中側重討論輕度侵權行為,但歐盟反對印度提出的非特定的燃料補貼,同時印度還強調國家權責方之決定應優先於RFMOs與國際組織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