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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知識家
請問專家求解答
發問者:邱*嘉
發問日期: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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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專家求詳解答,有2個問題問專家
1.山坡地保護區林業用地私人地2分地,地上未有國有林,樹草叢生,可否及如何來造林栽種波蘿蜜樹
2.舊有超限利用違法的茶園位置在山坡地保護區林業用地約私人地2分地,已經耕作3代,可否混林耕作波蘿蜜樹或單獨造林來水土保持兼顧經濟,
另外這網路的資料真的嗎
依據林務局80年4月25日林政字第10006號函之造林數種表,可種植之水果種類及每公頃栽植株數如下:
種類->每公頃栽植株數
橄欖->1000(限於林業經營)
柿子->1000(限於林業經營)
龍眼->1000(限於林業經營)
麵包樹->400
波蘿蜜->800
破布子->1500
荔枝->與生產木材為主樹種單列混植,每公頃為600棵以上
梅樹->與生產木材為主樹種單列混植,每公頃為600棵以上
李樹->與生產木材為主樹種單列混植,每公頃為600棵以上
專家回覆
1 則
達人級會員
農業達人 發表於 2019/01/03
您好:
有關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種植植物,必須符合林業使用,即視其林業經營方式為判斷,例如倘以斷根移殖作景觀造園,或採矮化、嫁接、淨耕、使用農藥等非屬林業經營方式,自非屬林業使用。
而栽種波蘿蜜樹部分,因波蘿蜜樹係林務局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樹種表所列之造林樹種,表定每公頃栽植株數為800株,如已完成造林,且其成活率達70%以上、且造林木已達3年生以上,應符合森林使用(就本案2分地而言,如完成造林,造林成活株數達112株以上,且造林木達3年生,即符合規定)。
惟倘因造林須整地或伐除原地上林木,仍應依相關法令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私人林業用地舊有超限利用違法茶園部分,因宜林地應行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目前實務上,林木之種類,係參酌林務局國有林事業區租地造林樹種為認定,如將茶園回復,為單獨造林使用,且符合上開森林使用原則,應非屬超限利用範疇。至於違規超限利用之茶樹在混植林木造林後,是否仍屬超限利用範疇,涉及現地狀況認定問題,可洽地方政府水土保持單位認定。
至於所提網路上80年租地造林樹種表資料部分,併附96年版造林樹種表供參。
林務局
有關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種植植物,必須符合林業使用,即視其林業經營方式為判斷,例如倘以斷根移殖作景觀造園,或採矮化、嫁接、淨耕、使用農藥等非屬林業經營方式,自非屬林業使用。
而栽種波蘿蜜樹部分,因波蘿蜜樹係林務局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樹種表所列之造林樹種,表定每公頃栽植株數為800株,如已完成造林,且其成活率達70%以上、且造林木已達3年生以上,應符合森林使用(就本案2分地而言,如完成造林,造林成活株數達112株以上,且造林木達3年生,即符合規定)。
惟倘因造林須整地或伐除原地上林木,仍應依相關法令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私人林業用地舊有超限利用違法茶園部分,因宜林地應行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目前實務上,林木之種類,係參酌林務局國有林事業區租地造林樹種為認定,如將茶園回復,為單獨造林使用,且符合上開森林使用原則,應非屬超限利用範疇。至於違規超限利用之茶樹在混植林木造林後,是否仍屬超限利用範疇,涉及現地狀況認定問題,可洽地方政府水土保持單位認定。
至於所提網路上80年租地造林樹種表資料部分,併附96年版造林樹種表供參。
林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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