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業促進法是我國第一部針對有機農業制定的專法,於2019年5月30日正式上路,從那之後,「有機農業」在台灣有了新的法律詮釋。
有機農業定義
法條上的有機農業定義包含了「兩原則、三不要、四大類」。兩原則,代表有機農業施作是基於生態平衡及養分循環原理;三不要,是指不能使用化學肥料、化學農藥與基因改造技術;四大類,則是指有機農業包含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農產品生產。
因此,在符合上述定義所從事的農業生產,都可以稱為「廣義的有機農業」。然而必須注意的是,廣義有機農業生產的產品,並不能直接等同於法律上的有機農產品!(延伸閱讀:在桃園新屋「九斗村休閒有機農場」回歸農村生活,體驗有機農業的療癒力)
有機農產品需通過驗證
有機農產品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並且讓有機農產品可以在市場上順利流通,法律要求有機農民必須經過嚴格的驗證程序把關,才可以用有機的名義販賣其農產品。
也就是說,為了確保交易時「有機」兩個字的公信力,農產品在整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的過程,都必須符合主管機關公告的有機驗證基準,並且通過驗證合格者,才可以稱之為「有機農產品」或「有機轉型期農產品」。而且只有結束轉型期的有機農產品,才能夠貼用有機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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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農民雖然也是以符合有機農業原則的方法從事農作物生產,不過可能由於種種因素,他們選擇不參與有機驗證制度,而是申請加入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這些農民的生產過程,就是屬於廣義有機農業中的「友善環境耕作」。(延伸閱讀:彰化芳苑農友從友善耕作到開拓銷售,讓營養Q彈的人蔘山藥成為飯桌日常)
由於友善耕作農民並未取得公正第三方的驗證,而是由輔導他們的推廣團體根據自訂的團體規範來進行管理與稽核,所以依法不得以有機名義販售其農產品,也不可以使用有機標章。
一言以蔽之,法律定義下的有機農業生產者,包含有機驗證農民以及未經驗證的友善耕作農民,這兩者的生產過程都符合廣義有機農業的定義,但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及維護交易安全,只有經過有機驗證的農產品,才可以用有機的名義進行販售。
*本文作者:賴怡伶(有機農業推動中心),2023年3月74卷03期《農友》月刊,非經同意請勿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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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蔣帆威
核稿編輯:沈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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