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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種畜繁殖場科技系教育訓練-豬隻引進隔離措施標準作業程序書
發文日:111/11/09
  • 目的:為使豬隻引進隔離措施能有所依循,並使隔離舍管理同仁能夠正確、有效執行引進畜禽隔離管理工作
  • 適用範圍:主辦及受指定隔離舍飼養管理人員、所有引進之豬隻
  • 名詞解釋:
    • 隔離區:動物進入本場後進行隔離之區域,包含區域內之欄舍、畜舍和管理室等
    • 來源場:指出售動物予本場之牧場
  • 作業規範:
    • 引入豬隻前,應先派遣本場獸醫師或豬場主辦人員前往動物供應商(或來源場)了解飼養管理、豬隻健康及防疫免疫狀況
    • 隔離區之配置及作業規定:
      • 位置:為獨立專用之隔離區,備有專用工作衣、帽及膠鞋。
      • 設施及設備:設置消毒踏槽以及洗手設施,以供人員進出消毒。
      • 人員:隔離區應設專用人員,豬隻隔離管理期間(含入豬前後7天)不得進入其它豬舍及從事本場例行之豬隻飼養管理工作。
      • 前置作業及相關規定:
        1. 人、車及物料等未經核可不得進入隔離區。
        2. 經許可之車輛、人員及物料等進入隔離區時,應進行適當之消毒,人員須換穿專用工作衣帽及膠鞋。車輛及人員應經清洗消毒後,方可離開隔離區
        3. 隔離區使用前應清空所有動物、糞尿及雜物等,並徹底消毒後空舍3週,引進動物前一週內,應再進行一次消毒作業。
      • 引入豬隻隔離作業內容:
        1. 文件:檢具相關疫苗接種紀錄、特定病原檢測資料(豬第二型環狀病毒、豬假性狂犬病、豬生殖與呼吸道綜合症)或檢疫証明。
        2. 動物押運:
          1. 運輸車輛須行前檢查,注意裝載容器、固定網及圍欄等防護設備完整性,有效防止動物摔落逃逸,並避免皮屑、飼料、墊料及動物排泄物等物料之外溢,並以適當之消毒劑,施行運輸車輛及裝卸用具之消毒處理。
          2. 動物載與運輸過程必須符合「動物保護法」及「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3. 經獸醫師判斷許可後將動物運至指定之隔離欄位。
        3. 動物進場:
          1. 核對動物品種、性別、數量等與相關證明文件。
          2. 施行畜禽外觀臨床健康檢查。
          3. 運輸所使用之車輛、裝運箱、飼料、墊料、排泄物及其他被污染物料等,應於運抵隔離畜禽舍後,儘速進行車輛清洗消毒,物料進行燒毀或掩埋等處理。
      • 隔離期間作業相關規定:
      1. 畜禽健康檢查、疫苗接種計畫以及畜禽舍內外消毒,均詳實紀錄於工作日誌(表單編號:TAPS-DLT-6-02-02豬隻引進隔離舍巡視紀錄表)內。
      2. 畜禽於隔離期間需完成本場免疫計畫之疫苗補強作業。
      3. 隔離期間發現畜禽有可疑病狀或斃死時,應立即報知獸醫師處理,如疑似法定傳染病,儘速報請縣市防疫所協助前來鑑定,在未確定病因前應仍採取嚴格隔離措施
      4. 若有動物死亡且經獸醫師確認無重大傳染病疑慮,出舍前應使用消毒水消毒屍體後,方得載運至場區外交由化製業者處置。
      • ​​​​​​​畜禽隔離期間應注意事項:
      1. ​​​​​​​工作人員:
        1. ​​​​​​​隔離區視為汙染區,工作人員、車輛及畜禽物料等未經核可不得進入
        2. ​​​​​​​由需求單位指配專人照顧與紀錄,隔離期間不開放參訪。指派人員若仍有原區動物飼養照顧工作,應先完成原區作業再進入隔離區
        3. 注意畜禽飼養管理、畜禽舍內外環境清潔與豬隻消毒及畜舍消毒踏槽內消毒藥更換等。
        4. 不得擅自使用藥物或進行試驗。
        5. 動物倘有異狀,管理人員應立即報告主辦人員。斃死動物或疑似病患應儘速處理。
        6. 不得擅自將畜禽移出隔離區。
      2. ​​​​​​​車輛、物品:
        1. ​​​​​​​私人車輛與機車不得進入隔離區。
        2. ​​​​​​​於隔離區內設置專用垃圾桶,飼料袋等飼養管理廢棄物,於使用完畢後應立即放入,該垃圾桶於解除隔離清空,並完成垃圾桶消毒。
        3. 隔離區內應設置專用醫療廢棄物棄置桶,隔離期間進行抽血及治療等醫療器具和廢棄物不可攜出隔離區,解除隔離後醫療廢棄物棄置桶依規定送廢棄物清運,不可攜回原畜舍。
      • ​​​​​​​​​​​​​​​​​​​​​解除隔離:
        1. ​​​​​​​​​​​​​​豬隻隔離檢疫天數為60日,隔離期滿後健康情形良好者得解除隔離,有症狀之豬隻仍需持續隔離與治療。
        2. 解除隔離後,隔離區相關設備及用具等,應徹底清潔消毒一次
        3. 解除隔離後,隔離期間產生之飼養管理廢棄物與生活垃圾,須依規定直接廢棄與消毒處理,不可帶回一般畜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