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知識堂 / 進出口資訊 / 赴泰國研習植物品種權保護暨檢定技術交流
取消列印
列印本頁
赴泰國研習植物品種權保護暨檢定技術交流
發文日:108/12/18

一、源起

    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農委會成立農業新南向政策工作小組,目標為分散與開發農產品外銷市場、強化與南向國家之農業合作與交流,應用我國與新南向各國之農業技術合作平臺,拓展我優良農業資材、技術行銷新南向國家之商機,推動和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的多邊或雙邊合作事項。品種為農業重要之發展基礎,植物品種保護已是世界潮流趨勢,泰國雖然尚未加入植物品種保護聯盟(UPOV),但仍積極推動植物品種保護業務,並加入東協植物品種權聯盟(the East Asia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Forum,簡稱EAPVP Forum)。我國於2002年1月1日起成為WTO會員,有關植物品種權保護,依據TRIPs第27.3(b)條文規定,會員應規定以專利法、特別有效法或前二者組合之方式給予植物品種保護;其中「特別有效法」,在WTO認定係指參照UPOV公約所訂定之植物品種保護法; UPOV既為WTO認定之植物品種權保護方式之一,WTO會員在執行上,即應遵循「國民待遇」及「最惠國待遇」之基本原則,同意我國國民得在各會員國申請植物品種權,並得主張優先權。

    泰國和臺灣同為重要農業生產國,在雙方的經濟作物當中,包含蘭花、熱帶果樹等經濟作物皆極具出口競爭力,由於泰國與臺灣地理位置接近,在農產品及種苗的交流日益頻繁之際,需考量雙方品種權人之維護與品種權人權益,臺灣在植物品種權的保護制度與執行已具有相當的發展與規模,臺泰若能就雙方優勢作物進行品種權合作及檢定技術交流與溝通,將有利於雙方品種權人之權益維護,有助產業發展,未來可以蝴蝶蘭為模式作物,並逐步拓展至其他於泰國推廣之作物,如糧食、特用及蔬菜作物等,均可循序漸進進行檢定技術調和或是檢定報告書互相採認之合作,因此透過加強臺泰雙方對於品種權制度之合作,展開臺泰植物品種權國際合作發展之門。

二、泰國農業現況

   農業在泰國經濟發展上扮演重要角色,依據統計資料2018年泰國人口估計為6352萬人,從事農業人口約為2486萬人(佔總人口數39%),泰國總面積約為514,000平方公里。土地總面積之39%為農業用途用地,39%為林木用地。泰國主要是以農業發展為導向之國家。泰國國內農業生產值占全國生產值大約9%,泰國農產品主要為出口收入來源,農產品出口產值每年持續增加,目前農產品出口值占總出口值之25%左右。

    泰國位於亞熱帶及熱帶區域,亦是全世界最大蘭花輸出國,具有40年蘭花栽培歷史,其熱帶蘭花栽培面積約3529公頃,主要栽培環境是以具遮蔭之簡易塑膠溫網室為主。泰國主要栽培蘭科作物為石斛蘭、文心蘭、腎藥蜻蜓蘭、蜻蜓萬代蘭、萬代蘭、龍爪蘭、腎藥蘭、千代蘭、蝴蝶蘭、嘉德麗亞蘭及仙履蘭等蘭科植物,以石斛蘭為最大宗。泰國蘭花出口值約有8000萬美元,主要以切花類蘭花為主,生產面積佔總蘭花生產面積90%以上,每年外銷出口產值約7000萬美元;其他則以盆花類蘭花及種苗進行生產,每年蘭花盆花植株及種苗外銷出口產值約有1000萬美元,主要外銷國家有日本、美國、中國大陸、義大利、荷蘭及台灣。

    泰國主要蘭花生產栽培區域主要分布於曼谷、清邁塔拉布裡、佛統、拉差汶里、沙慕薩空、甘加那汶里及阿育達耶等主要城市。蘭花繁殖主要以分株、扦插或組織培養等方式,為生產高品質之蘭花種苗,目前泰國也漸擴增其組培場進行繁殖以滿足市場需求。自2007年以來,為強化泰國蘭花之產銷制度,泰國政府與栽培業者及私人部門攜手成立蘭花委員會,目的為生產高品質蘭花、管理及市場策略,最終目的為增加蘭花出口產值。泰國蘭花約有50%為內銷市場,50%蘭花則為出口外銷。蘭花在泰國價值高且用途多元,一般用途為宗教目的,泰國蘭花之產品包括切花、花束、花環、花圈、其它佈置禮品、裝飾品或社交之功能物品。

三、泰國農業單位介紹

    泰國政府農業專責單位為泰國農業暨合作社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Cooperatives,以下簡稱MOAC),在泰國大城府時期,泰國皇家國王成立四大部之一為農業部。該部成立於1350年,負責進行預防和解決稻米業務,並負責其他農作物和畜牧業相關協調事宜,後續再透過此部門進行管理土地改革、灌溉和畜牧業改善措施,為皇家政府糧倉徵收稻米,管理泰國皇家國王土地所有權,解決泰國土地所有權衝突協調及任命省級城鎮農業管理官員,於拉達那哥欣王國時期以後經過許多變革後,最終於1972年更改為泰國農業暨合作社部,其中品種保護業務隸屬農業廳,農業廳管理階層分為廳長(Director-General)、副廳長(Deputy Director-General)、資深顧問(Senior Experts)、 內部審核研考團隊(Internal Auditor Group)、公部門發展團隊(Public Sector Development Group),另外農業廳可分為4大部門,分為行政部門(Administration)、一般研究暨應用研究部門(Research and Applied Research Development)、生產研究暨發展部門(Productio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及區域性研究部門(Regional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行政部門有秘書辦公室(Office of the Secretary)、人事單位(Personnel Division)、財務單位(Finance Division)、規劃暨技術單位(Planning and Technical Division)、資訊技術中心(Information Technology Center)、農業法規辦公室(Agricultural Regulatory Office);生產研究暨發展部門有大田暨再生能源作物研究所(Field and Renewable Energy Crops Research Institute)、園藝作物研究所(Horticultural Research Institute)、橡膠作物研究所(Rubber Research Institute)及農業工程研究所(Agricultural Engineering Research Institute);區域性研究部門有農業研究開發辦公室1-8區;一般研究暨應用研究部門除植物品種保護辦公室(Plant Varieties Protection Office,以下簡稱PVPO)外,有植物保護研究暨發展辦公室(Plant Protectio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fice)、農業生產科學研究暨發展辦公室(Agricultural Production Sciences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fice)。

四、泰國植物品種保護體系(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System in Thailand)介紹

       植物品種保護辦公室(PVPO)隸屬於泰國農業暨合作社部(MOAC)下之組織,組織設有主任(Director)1位、顧問(Expert)1位、行政組(Administration Group)24位、植物博物館研究組(Botanical and Plant Museum Research Gruop)27位、植物貿易公約研究組(Convention)及植物品種保護研究組(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Research Group)24 位,其中10位植物品種保護研究組農業專家負責開發作物Test Guideline、進行試驗設計事宜、執行DUS品種檢定栽培試驗及管理植物品種保護基金等業務。

       因應全球經濟市場開放及提升全球經貿競爭,泰國於1995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WTO),並在1994年加入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以下簡稱TRIPs),為遵守WTO下TRIPs協議,泰國以UPOV 1978年公約模式進行植物品種保護,於1995年草擬植物品種保護(PVP)法,但僅保護植物新品種(New plant variety),但在推動植物品種法中政府積極辦理聽證會,在聽證會期間非政府組織、學者和民間社會團體期盼針對泰國本地地方品種進行保護,因此泰國透過智慧財產權保護及生物多樣性公約保護概念下進行修法保護泰國現有之品種類型,包括一般品種(General domestic plant varieties)、地方品種(Local domestic plant varieties)及野生品種(Wild plant varieties),一般品種定義為於該國起源或存在並常被使用之植物品種,地方品種定義為目前在該國自然環境中已存在或曾存在並不常種植之植物品種,野生品種為僅在該國特定地區存在且,從未被註冊為新物種之植物品種,修法用意為鼓勵泰國育種者選育新品種並促進保護當地社區和育種者之權利,除了植物新品種(New plant variety)審查制度須透過DUS品種檢定外,其他類型之品種審查需透過文件申請及植物品種保護委員會審查後方可獲得該品種之權利。

       泰國品種權申請要件與臺灣相同,分為新穎性(Novelty)、適當品種名稱(Denomination)、可區別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及穩定性(Stability),其中新穎性定義為品種權申請日前1年內未在國內或國外被販賣利用,在植物品種保護(PVP)法中對於農場保存的種子也有相關規範,農民若從自己繁殖材料中種植或授粉受保護之品種,且該新品種公告為推廣之植物品種,農民可以進行種植或繁殖,但以不超過收穫量之3倍為原則,新品種維護期間依據植物特性有所不同,一年生植物(annual plant)為期12年、多年生植物(perennial plant)為期17年、林木植物(woody trees)為期27年,但以上植物維護時間可延長至10年為原則,另外費用上申請費(Application fee)為100泰銖、公告費(Publication fee)為500泰銖、品種權證書費(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 fee)為1000泰銖、DUS品種檢定費(DUS trail fee)視檢定地點繳交運送費即可,年費每年為1000泰銖(以1元新臺幣換算0.98泰銖);另外泰國地方品種(Local domestic plant varieties)利益分配原則為20%分配至該品種保護或發展權利者,60%分配至當地社區,20%分配至當地政府組織、農民團體或達成相關協議之合作社,而一般品種(General domestic plant varieties)及野生品種(Wild plant varieties)利益分配原則根據部長頒布之特殊條例逐案進行談判,利益分配收入應匯入植物品種保護基金,且基金中資金運用應用於植物品種保護和開發等相關項目。

五、泰國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檢定(Distinctness, Uniformity and Stability (DUS) Test)介紹

       泰國雖尚未加入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聯盟(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簡稱UPOV),但泰國對於植物品種保護制度仍相當重視,相關植物品種保護法源依據為1999年所頒布之植物品種保護法(Plant Varieties Protection Act, B.E. 2542),相關條文共計69條,分為8章,本法法規、命令及相關規定獲得批准後,於2003年全面實施,其法源章節如下:。

(1)   總則(第1-4條) Introduction

(2)   第一章:植物品種保護委員會組織(第5-10條)

Chapter I: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Commission

(3)   第二章:植物品種規範(第11條)

Chapter II: Plant Varieties

(4)   第三章:植物新品種保護規範(第12-42條)

Chapter III: Protection of New Plant Varieties

(5)   第四章:國內地方品種之保護規範(第43-51條)

Chapter IV: Protection of Local Domestic Plant Varieties

(6)   第五章:國內一般品種及原生種之品種保護規範(第52-53條)

Chapter V: Protection of General Domestic Plant Varieties and Wild Plant Varieties

(7)   第六章:植物品種保護規費規範(第54-60條)

Chapter VI: Plant Varieties Protection Fund

(8)   第七章:植物品種權人權利之保護(第61-62條)

Chapter VII: Protection of Rights of Right Holders of Plant Varieties

(9)   第八章:罰則(第63-69條) Chapter VIII: Penalties

(10)   費用說明(含附錄) Rates of Fees

       為加強品種保護制度之施行,泰國植物品種保護法(Plant Varieties Protection Act, B.E. 2542)第一章規範其植物品種保護委員會組織之職權,在法律規範中植物品種保護委員會主席為農業部常務次長(Permanent Secretary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Cooperatives)所擔任,當然委員為農業推廣司長(Director-General of the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Extension)等9位相關農業部官員所擔任,另外其他12位委員成員中,有6位為農民組織所選派,再由部長會議任命之;其中1位需任於教育部門且具有植物品種選育專長之學者資格;2位須曾任於農業及自然資源保護之非政府組織之資格;2位須任於作物育種及栽培繁殖之非政府組織(協會)之資格,另外1位則為農業部農業廳長(兼委員會秘書)。

       對於植物品種保護委員會委員實行之權利及義務如下:具有參加部長級會議並提交品種保護執行意見或建議之權利,規範繁殖或進入國內植物品種、野生種或其任何植物品種開發、實驗之研究、植物品種保護管理、基金之相關規定;制定統一規則和程序、給予植物新品種機構官員特別報酬、官員培訓之制度;確認受委託檢定審查部門或機構,生物和環境安全評估及執行相關法律規定負責之其他行為及佣金等權利義務。依規定委員會委員任期為兩年,即將滿期之委員有重新被任命之資格,但不得超過兩屆,除滿期外如符合死亡、辭職、破產、失職或無行為能力、已判刑為重罪及無期徒刑(過失或判輕罪除外)等條件即喪失委員會委員之權利。

       另外除植物品種保護法(Plant Varieties Protection Act, B.E. 2542)由植物品種保護辦公室執行外,相關種苗法源有種子法(Seed law)及植物檢疫法(PQ law),種子法原於1975年訂定為植物法(Plant Act),1992年為修訂第2版,第3版修訂於2007年;1964年訂定植物檢疫法(Plant Quarantine Act),分別於1999年和2008年修訂第2、3版,由農業法規辦公室(Agricultural Regulation Office)執行。植物品種保護申請時須確認作物種類是否核准為適用作物種類,Test Guideline(以下簡稱TG)開發為首要任務,首先須選定具有植物品種保護領域資格之召集人後,進行新植物種類TG研究草擬,由專家小組進行TG審議,且透過植物品種保護委員會核准通過後由政府通過實施,方能進行植物品種權申請,該作物之TG開發數量及質量性狀數據需儲存在大數據管理系統以利進行DUS品種檢定。進行品種權案申請中若文件審查有疑義時申請人可針對提出之問題進行陳述聲明,若文件申請無異議時將進行DUS品種檢定計畫擬定,檢定方式分為DUS實質品種檢定及現地審查,泰國進行品種檢定大部分以現地審查為主,於申請者田間栽培區域或是農業廳指派試驗之場所,進行DUS實質品種檢定或現地審查後會將檢定結果送至專家小組進行審議是否通過該品種權案,在審查有疑義時申請人可針對提出之問題進行陳述聲明,若無異議且審查通過90天後可獲得品種權。在泰國申請品種權者或育種者應具備以下資格,外國申請機構和申請文件語言部份,外國申請人可以直接向農業廳進行品種權申請,也可以透過授權代理人或代表進行品種權申請,並統一以泰語進行品種權申請:

(1)   具有泰國國籍或在泰國設有總公司之法人單位。

(2)   在泰國申請新植物保護時能提出擁有或允許在泰國設有總部之泰國國民或法人單位證明者。

(3)   具有加入泰國相關國際植物保護國際公約或協定之當事國國籍。

(4)   在泰國或加入泰國相關國際植物保護公約或協定之當事國,或具有泰國住所,或在泰國從事有效之工業或商業單位者。

       目前泰國受保護之植物種類有菸草(Tobacco)等6種特用作物、南瓜(Pumpkin)等21種蔬菜作物、麒麟花(Crown of thorns)等24種觀賞作物、龍眼(Longan)等23種果樹作物、巴西橡膠樹(Para rubber)等6種林木作物、冬蟲夏草(Cordyceps)等1種菇蕈類作物,共計81種植物種類,申請人書寫品種權相關資料須具備品種名稱、申請人姓名和地址、育種者姓名、育種過程包括生物材料、性狀敘述、利益分配協議及照片等,泰國植物品種保護辦公室(PVPO)與DUS品種檢定暨相似品種試驗設計專家小組會依據每作物種類之TG進行DUS品種檢定,也會慎選申請品種之相似或參考品種,選擇DUS品種檢定地點會選擇2個地點為原則,私人公司機構大多數在公司農場場所進行現地審查,DUS品種檢定團隊以超過2人為原則,其中1位為植物品種保護辦公室(PVPO)人員、至少1位為該作物專家依據TG進行品種檢定事宜。進行DUS品種檢定栽培試驗時,檢定人員進行訪視申請人將進行栽培試驗之田間環境,並評估申請品種最合適之栽培試驗種植時間,檢定人員應由專家團隊陪同進行訪視,栽培試驗期間進行植株生長狀況之評估、可區別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穩定性(Stability)評估及田間性狀之評估,並進行檢定植株材料採樣、量測與拍照,進行訪視中若無法進行數據或植株材料等相關評估,檢定人員可要求品種權申請提供相關證據資料;進行該作物TG之開發時會依據相似和參考品種之研究原始數據,並參考UPOV、國際植物遺傳資源委員會(IBPGR)、國際植物遺傳資源研究所(IPGRI)或生物多樣性之二級數據,專家小組將會針對TG草擬案進行意見補充後將測試該作物TG是否妥適後將於政府公報上發布該作物種類TG之資訊,其他相關品種權資訊可查詢UPOV Website-http://www.upov.int進行作物TG開發事宜。

       至2019年7月為止泰國以通過適用之作物種類TG已有64種,進行TG開發程序作物種類共計有27種,品種權申請案件共計有1569件,以年度區分自2003年以後申請案件以2012年之申請案為最多計有204件,以申請身分區分以私人公司名義之申請案最多計有1047件,次之為育種者或農民身分品種權案計有207件;以作物類型區分以林木作物品種權案最多計有621件,佔總申請案之40%;其餘申請案為大田作物388件,佔總申請案之25%;蔬菜作物321件,佔總申請案之20%;觀賞作物194件,佔總申請案之12%;果樹作物45件,佔總申請案之3%。另外以作物種類區分以桉樹(Eucalyptus)申請案最多共計611件申請案,次之分別為玉米(Maize/corn)共計286件申請案及胡瓜(Cucumber)共計94件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