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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納乃得在小葉菜類與米的容許量有6倍的落差,為何米的合法範疇會如此之低?
發文日:105/11/01
依據食藥署於105年7月14日公告之農藥殘留容許量,納乃得於小葉菜類容許量為3.0 ppm,於米類容許量為0.2 ppm。農藥殘留容許量之訂定會考量毒理資料、作物殘留量及國民取食量等資料,作物本身經試驗後帶有之農藥殘留量,會因作物之農藥使用方式及作物生理機制的差異,而有不同的農藥殘留量,因此訂定之農藥殘留容許量也會不同。食用有農藥殘留的作物是否有害,牽涉到農藥殘留的管控方式,目前臺灣及許多先進國家的農藥殘留取食管控,皆以全部食物種類所攝取到的總農藥殘留量作為管控指標,當容許量及農藥殘留量之總量於可接受之範圍內,皆可認定不會造成健康危害。目前國內公告之農藥殘留容許量皆於總農藥殘留量管控中,雖然納乃得於小葉菜類及米類之農藥殘留容許量不同,但因皆於管控範圍內,因此食用其作物應當不會健康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