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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對水體之影響
發文日:105/11/04
農藥對水體之影響水體中農藥之污染來源可分為固定污染源與非固定污染源,固定污染源來自農藥工廠廢水及農場廢水,非固定污染源來自施藥飛散、田水溢流、田水放流及空氣沉降等途徑。

農藥使用後,由農田中經由逕流(run off)方式流出之農藥常小於施用量之0.5%,此現象經常發生在農藥使用後一至二星期內,另有日本學者指出,在水田環境施用農藥後,如無降雨,其農藥流失量常小於施用量之5%;但農藥施用後如遇降雨,則可能經由逕流方式流失20~30%之施用藥量,這些進入環境中之農藥可間接、直接經由食物鏈而進入非目標生物中,對環境生態產生衝擊,並可能影響飲用水水質,更進一步甚至會對水生生態系產生危害。

英國於1985~1987年間,FoE(Friends of the Earth)調查飲用水中農藥殘留,發現其中有298個水樣超過MAC(Maximum Admissible Concentration)單一藥劑標準0.1μg/l,並有70個水樣超過MAC合計藥劑標準0.5μg/l。且依地理區域分析,水樣農藥殘留超過標準之區域大部份為農業耕作區,主要之被檢出農藥為殺草劑。而在歐洲也有相同情形,在農業耕作頻繁(Intensive cropping)區域之水樣中常被檢出高濃度之農藥殘留。根據荷蘭所進行之研究,進入表面水體農藥之來源有95%是來自農業之使用,只有少於5%來自工業或家庭。依上述資料顯示進行水域環境農藥殘留研究,必須將主要農業耕作區域列為重點。1989年在美國34州地下水樣品中檢測出39種不同農藥;在歐洲7個國家之地下水檢出14種不同農藥,在歐美地區地下水中常被檢出之農藥為三氮口井系及酚氧系殺草劑、揮發性燻蒸劑、有機磷或胺基甲酸鹽類殺線蟲劑等。

2003年檢測臺灣主要農業區214件地下水樣品,則皆檢測不到農藥殘留。在2005年一期稻作與二期稻作生長時期,監測於台灣監測稻米生產地區灌溉水系中農藥殘留情況,結果顯示主要檢出藥劑種類與檢出頻率以殺草劑最高,其次為殺菌劑與殺蟲劑。一期稻作生長期間,灌溉水系中藥劑檢出高峰期發生在5~6月份,檢出藥劑與水稻栽培期間使用藥劑相吻合。在二期稻作耕作期間,灌溉水樣檢出農藥比率比一期稻作減少很多,此現象與二期作水稻休耕或轉作有關。殘留藥劑大部份屬於中度至極具環境殘效性藥劑,灌溉水系檢出農藥殘留區域主要發生在水稻耕作區域,在監測期間所採集之天然河水樣品中,並未檢出農藥殘留。

環境中不易降解,與土壤吸附力弱,水溶性高之農藥,可能經由淋洗或滲濾作用而進入地下水層污染地下水。前已述及,當土壤中黏粒及有機質含量高時,由於二者對農藥之吸附力極大,農藥不易由地表滲入地下水中。砂質土壤對農藥之吸附力較弱,如直接於土壤中施用農藥,農藥可能經由滲濾作用而進入地下水中。另外,溶於田水中之農藥亦可能經由田水之溢流而進入溝渠中,再由溝底滲入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