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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照步來 畜牧產業形象好
發文日:98/08/12
農委會表示,「水污染防治法」第 40 條部分條文於 96 年 12 月 12 日修正公布,修正重點之ㄧ為將畜牧業排放廢水違反「放流水標準」之罰鍰,調降為新台幣 6 千元以上至 12 萬元以下,罰鍰額度雖減輕,但畜牧業者更應妥善操作廢水處理設施,以維護環境,並提昇產業形象。 農委會指出,畜牧業排放廢水違反現行「放流水標準」之罰鍰雖已大幅降低, 但對於將未經處理之廢水繞流偷排之違法畜牧業者,其罰鍰除仍維持新台幣 15 萬元以上,且依據「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相關規定,違法畜牧業者亦須依環保機關規定於期限內設置 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系統等 ;又環保機關可依其違法情節之輕重,對違法畜牧業者處以按日連續處罰或勒令停工停業 ,故 畜牧業者切勿心存僥倖。 農委會說,目前環保署已預告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草案 ,除維持現有重大違反水污染案件之加重處罰規定外,另針對事業違反「 水污染防治法 」之程度、影響、次數及 比例原則等訂定不同之裁罰標準。 例如:畜牧業者 廢水排放任一污染物最高濃度為「放流水標準限值」二倍以上未達四倍者,最低處 新台幣 1 萬 2 千元罰鍰; 四倍以上未達六倍者,最低處 新台幣 2 萬 4 千元罰鍰; 六倍以上者,最低處 新台幣 4 萬 8 千元罰鍰。 未來地方環保機關對 違法 畜牧業者將可依據上開標準,就其超過「放流水標準」之倍數,處以不同額度之罰鍰,因此, 畜牧業者應加強操作廢水處理設施,以免受罰 。 農委會呼籲, 畜牧業者如 對廢水處理相關技術有疑義, 可透過各縣(市)政府畜產課、該會畜產試驗所 (電話 06-5911211 ) 暨其分所、種畜繁殖場等單位尋求協助。另業者 設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如 有經費需求時,亦可洽各地農會及農業金庫服務據點申辦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專案貸款」,目前年利率為 1.5 %,請善加利用 。 原始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