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衍生課題 / 坡地保育 / 超限土地利用的問題
取消列印
列印本頁
超限土地利用的問題
發文日:97/10/28

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民國七十六年發布),五級坡(40~55%)土壤為淺層(20~50㎝)及六級坡(55%以上)者,為宜林地應行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或植生覆蓋,不宜農耕。

由於山區檳榔生長緩慢,產期延後,採收期正值平地檳榔生產末期,有心人看準檳榔此一習性,認為有利可圖,可獲取晚期檳榔產量低時之厚利,而大面積開發山坡地。 根據農業部的調查,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的林班地違規種植檳榔,或放租地未依契約規定造林而種植檳榔,或林班放租地列冊有案準予辦理分收的檳榔園有三千八百公頃,其餘山坡宜林地及加強保育的超限利用地面積也有九千公頃,總計全臺山坡地超限利用栽植檳榔面積共計一萬三千公頃,佔臺灣檳榔栽植面積的四分之一。由此可知,農民開發山坡地而栽植檳榔,情形甚為嚴重,已造成山坡地保育利用與規劃執行上之困難。


圖說:超限利用栽植檳榔


圖說:1997年水里颱風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