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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型限制
發文日:97/10/30

         由於國際貿易的快速發展,導致直接或間接的威脅到當地的野生動植物族群,為能永續使用資源,國際自然保育聯盟(World Conservation Union, IUCN)於 1963年開始呼籲各國重視這個問題。歷經多年努力,終於在1973年3月3日的美國首府華盛頓所簽署了「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或簡稱華盛頓公約,並於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
       

         華盛頓公約並不反對貿易,因為仍有許多貧窮的人依賴捕獵獲或收集野生動植物維生,此公約的精神主要在於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的國際貿易,在減少因物種交易所造成之威脅,因此,物種要被列為公約保護對象時,須有二個條件:有交易行為與因交易所受的相當威脅。也就是說一物種之野外族群瀕臨絕種,但此物種並不存有市場的交易行為,亦即該物種瀕臨絕種的威脅是來自非市場的其他因素時,該物種將不會被接受列入華盛頓公約的附錄物種。譬如我國的黑面琵鷺就無貿易的問題,因此不會被考慮列入公約的附錄。

        華盛頓公約的附錄物種名錄由締約國大會投票決定,並由各國制定相關國內法來配合。目前所管制的國際貿易物種,可分類成三項附錄物種,附錄一的物種為若再進行國際貿易會導致滅絕的動植物,明白規定禁止其國際性的交易;附錄二的物種則為目前無滅絕危機,僅管制其國際貿易的物種,但若仍面臨貿易壓力,族群量繼續降低,則將其升級入附錄一。附錄三是各國視其國內需要,區域性管制國際貿易的物種。我國是由農委會所屬相關單位制定相關法規、公告名錄、檢疫、交易許可審查等,並由國貿局把關進出口許可證。

        目前,所有的海馬都列於附錄二中,同時規定,體長要超過10公分以上的海馬,才可以進行國際貿易,但如果是國內的交易則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