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台灣過去的稻作發展過程中,稻米生產從無到有,從100%人工栽培到目前全面機械化栽培,是累積千萬人努力的結果。我們應該感謝稻作先進們過去的辛勞,包括早期稻作面積的擴充、灌排水設施的興建、稻作品種改良、栽培和管理技術的改善、農業機械的發展、收穫後處理技術的提升,以及行銷通路的改進等等,才有目前稻米產銷現況,也才有能力技術援助許多開發中國家,讓他們分享我們的成果。
台灣稻作發展主要可分以下:
1. 拓荒時期【1602年-1683年】
2. 日本據台時期【1895年-1937年】
3. 台灣光復以後時期:
(1)戰後糧食生產恢復期【1946年-1950年】
(2)農業支持工業發展期【1951年-1961年】
(3)農工業發展轉換期 【1962年-1971年】
(4)加速農村建設期 【1972年-1983年】
(5)稻田轉作期 【1984年-1997年】
4. 水旱田利用調整期 【1997年以後】
年代(年) |
重大事蹟 |
拓荒時期 |
1602 |
「東番記」一文,為目前發現台灣稻作栽培最早的文獻紀錄 |
1630 |
荷蘭東印度公司開始在台灣經營稻米栽培,其栽培與收割方法均保持原始方式 |
1683 |
漢人農業移民日眾,耕地開發更加積極。墾殖地區由濁水溪擴大至大肚溪、大甲溪流域,使原以旱田為主的粗放農業,逐漸改變為以水田為主的水田農業 |
日本據台時期(1895年~1945年) |
1895 |
台灣受日本統治,設稻米試作場。 |
1896 |
引進日本稻試作,開始梗稻在台灣之栽培 |
1899 |
有計畫引進日本稻品種,進行選種、雜交與育種工作 |
1903 |
制定「米穀仲賣商規則」,為實施稻米品質檢驗制度的開始 |
1926 |
召開之第19次日本米榖大會上,磯永吉博士建議自「蓬萊米、新台米、新高米」三種中擇一為台灣所生產之日本型稻米之商品名稱。當時之台灣總督伊澤多善男選用「蓬萊米」,蓬萊米因而成為台灣生產梗稻之專有名稱,並將秈稻稱為在來稻及在來米 |
1935 |
稻作全年栽培面積,梗稻開始超越秈稻 |
1937 |
完成水田及旱作輪作方式,並針對產區實施拔石檢查 |
台灣光復以後-戰後糧食生產恢復期【1946年-1950年】 |
1947 |
秈稻栽培面積達38萬公頃,為光復後最高峰 |
1949 |
台中區農業改良場開始進行秈稻雜交育種 |
台灣光復以後-農業支持工業發展期【1951年-1961年】 |
1952 |
制定「混合發燒稻穀折合比率及加工輾率」 |
1953 |
公佈「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
1955 |
台灣稻作機械化發展開始(耕耘機引進) |
1961 |
在菲律賓成立國際稻米研究所(IRRI) |
台灣光復以後-農工業發展轉換期【1962年-1971年】 |
1963 |
開始辦理水稻生產改良技術綜合栽培示範 |
1965 |
1. 核定「加速推廣稻穀乾燥機計畫」
2. 公佈「國內稻米分級檢驗標準」 |
1967 |
開始長粒型秈稻品種之雜交育種工作;並從日本引進動力式插秧機 |
1968 |
開始從事水稻抗蟲育種工作 |
1970 |
全臺舉辦全面式機插示範,台灣插秧機械化基礎於是形成 |
台灣光復以後-加速農村建設期【1972年-1983年】 |
1976 |
台灣稻榖豐收,到處堆積如山,固普遍使用野積倉,以解決倉容不足之問題 |
1977 |
1. 進入步行四行式插秧機階段,對促進插秧機械化程度之快速成長有很大貢獻
2. 公佈「pp袋包裝食米辦法」 |
1981 |
1. 優良米質開始列為主要育種目標之一
2. 高雄區農業改良場開始研製施肥器,是為水稻深層施肥機之濫觴
3. 台中區農業改良場稻米品質檢驗室著手研究適合國內產銷之米質分級 |
1982 |
台灣省政府糧食局開始輔導小包裝白米分級銷售,依品質分特級、一級、標準級三種規格 |
台灣光復以後-稻田轉作期【1984年-1997年】 |
1984 |
1. 推動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六年計畫
2. 政府開始輔導良質米產銷,精緻小包裝之良質米開始上市
3. 台中區農業改良場參照日本之米飯食味官能檢定,初步研擬一套實驗室之食味評鑑方法 |
1985 |
1. 研訂「稻作育種實施方案」及「台灣省政府農林廳稻作育種實施方案執行要點」
2. 推行「輔導良質米產銷計畫」,研訂以大拇指標誌一式,登記為特級良質米之服務標誌 |
1987 |
彙編出版台灣育成品種「台灣稻作品種圖誌」 |
1990 |
1. 開始實施「農業自動化」十年計畫
2. 台灣稻作整地作業,幾乎已達全面機械化之水準 |
1991 |
1. 台灣省農業試驗所研究成功再生稻割樁機
2. 糧食局推出CAS特級良質米 |
1993 |
農業試驗所成立「國家作物種原中心」 |
1997 |
1. 桃園區農業改良場成功研發自動化選種兼催芽機械
2. 公佈「糧食管理法」 |
台灣光復以後-水旱田利用調整期【1997 年以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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