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修正增列刑罰入法 最高處3年徒刑

農委會農糧署主秘陳啟榮。   圖:行政院提供
農委會農糧署主秘陳啟榮。 圖:行政院提供

[Newtalk新聞] 中國於110年3月暫停輸入台灣鳳梨,並宣稱有種植我國育成的台農17號(金鑽鳳梨),引發我國品種外流的疑慮。為擴大防範我國培育之優勢品種遭非法外流至境外種植生產、侵占我外銷市場或回銷國內,侵害我國農產業之發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展開啟動修正「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因應,違反公告禁止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違法之物沒收,並設有法人併罰規定。行政院會今(16)日通過該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查。

農委會經邀集跨領域的專家學者籌組修法小組並召開5次會議後,擬具「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51條、第53條之1、第55條修正草案,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之情形,違反公告禁止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違法之物沒收,並設有法人併罰規定。

增訂刑罰入法 遏止非法輸出入

農委會表示,為遏阻植物種苗之非法輸出入,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修正草案,經增訂刑罰入法。這次修法重點為:1、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之情形,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2、增訂違反前開公告禁止情事者之刑罰、違法輸出入之物之沒收,及法人併罰規定,法人或雇主自然人將連帶處罰金。

為踐行「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修法程序,農委會已於111年1月12日踐行法規預告程序、公開草案60日,未獲致異議,修正草案報經行政院第3847次院會通過,將依程序函請立法院審議。該會強調,植物品種為農業根本,除強化種苗管制手段,未來並將賡續檢討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深化教育宣導並建立良好維權環境,以永續我農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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